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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出资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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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出资的风险防范
   

一、借名股东的常见形式

  股东借名的常见起因或动机主要有:
  1.境外人士出资在国内设立企业基于审批和登记较为不便,而借用境内人士的名义,特别是外商出资在25%股权比例以下时公司更难取得登记的情况;
  2.出资人因担任多家公司股东或董事,从发展战略、商业机密考量,或需规避可能面临的关联交易及需信息披露等问题;
  3.任职的国家公务人员及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投资,不便暴露自已股东身份,如规避国家公务员(及其它党、政、军干部)及高级领导人子女、配偶不得经商等政策限制;
  4.因巨额资金来源不明,行为人担心暴露个人财产(或非法收入)情形;
  5.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虚假注册个人名下公司,以公谋私、以公养私、或设立小金库、或至少坐吃利息的情形;
  6.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从事非法或高风险活动,借他人之名转移风险;
  7.国家对某些行业、某些类型公司的设立对股东身份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下,如建筑企业要求一方股东必须是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的中方必须是企业组织而不能为自然人等情形。
  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借名的形式大体有:
  1)出资的自然人股东可能委托其它自然人为名义股东;
  2)出资的自然人股东可能委托企业为名义股东;
  3)出资的企业股东委托自然人为名义股东。
  上述形式下股东借名,个别有转移、隐匿非法财产(收入)的动机和目的,或有谋取其它非法利益的目的,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但大部分仅是形式上和程序上作的变通,并无主观恶意。

二、实际出资者的借名风险

  对实际出资者而言,最大风险是:经注册后被借名人已成为公司法律上的股东,其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合同(或发起人协议)、公司设立其它文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文件、出资证明或股权凭证,而实际出资者没有任何公司设立登记文件中的法律地位。前述记载所形成的法律文件,在除非能证明行为违法的情形下应属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受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
  其次的风险是:借名出资、委托持股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信托行为,信任关系的长期维系与双方利益关系变化可能导致冲突和矛盾,将会使信用受到考验,受托人如违背诚信原则、否认双方的约定、坚持既成的事实和利益或利用公司从事违法行为,将会给委托人利益造成巨大威胁。
  再次的风险:由于当时借名的起因多因规避法律或政策,因此发生争议时委托借名行为的合法性需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委托人的权益是否能得法律保护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发生不可抗力或其它无法预见的情形,如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失去行为能力及发生继承等问题将使法律关系复杂化,如因受托人有重大过错、股权转让变现等,委托人均处在风险之中。
上述风险还包括受托人不按委托人要求行事,如不按要求行使表决权、不按时履行股东职责、不及时按指定的受让人让出股权等。

三、股东借名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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