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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服务

 
 

业务简介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具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级资格,提供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

收费标准

   详细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根据被评估场地的面积和特点计算而定,为给客户初步的范围,通常的项目收费在5-20万之间。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流程

用地单位或国土部门出具项目委托 → 地勘单位编制报告 → 专家审查 → 国土部门备案

 

联系电话
 
     沈伟 010-67716528  67716528  1391126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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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简介

我院创建于1958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甲级岩土工程勘察、测绘单位之一,是经毛泽东主席批示,全国第一家从事地下铁道勘察、测绘的大型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轨道交通咨询、勘察测绘、第三方监测、监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任务。2000年由全民所有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证书、工程桩动测资质证书;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二级企业资质证书;北京市规委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证书。1997年在同行业中率先通过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01年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2005年分别获得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我院共有员工数百人。我院下设勘察工程公司、测绘工程公司、测试中心、岩土工程公司、施工图审查、工程咨询公司、地灾评估、勘测工程技术公司、图文物业公司等。配备有国内外先进的工程勘察、地基基础施工、工程测量、GPS全球定位系统及地基基础检测等近千万元的仪器设备。我院主编了首部《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两个国家标准,参编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等十几个标准、规范和手册。

近五十年来我院依靠地铁创立品牌、通过市政巩固品牌、凭借奥运提升品牌,先后承担了北京地铁、城市铁路、上海、天津、广州等十几个城市以及伊朗德黑兰地下铁道已建成线路500余公里,正建线路1000余公里,共计1500余公里;国家大剧院;“鸟巢”等奥运场馆;京沪高铁、高速公路;北京四十多个小区共五千多项工程勘察、测量任务及近200余项基坑支护、地基处理、降水设计与施工和检测工程。

我院视质量为企业的生命,重视科技进步。近年来,先后有几十项工程和项目获国家、建设部及北京市奖励。其中获国家银奖、铜奖3项,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四项。1992年我院被建没部授予“全国工程勘察先进单位称号”,自1994年起连续13年获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称号,2006年被北京市质量协会认定为“质量卓越单位”。

我院奉行“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促发展,向管理要效益”的宗旨,并遵照“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科学管理、优质服务、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方针,竭诚为全国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依据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质矿产厅(局):

  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将防治地质灾害纳入了法制轨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现就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1日起,城市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三、国土资源部负责一级评估结果的审查认定,省(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评估结果的审查认定。

  四、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暂由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五、提交审查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应附承担评估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审查认定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的,审查认定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七、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3-5名专家;三级评估2-3名专家。

  八、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审查专家必须提出署名审查意见,由专家组提出认定意见书。

  审查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附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前言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技术要求委托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1.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总则

  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地面沉降等。

  3.2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若危险性仅局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若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3.3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3-1.表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
| 复杂程度| | | |
| 评估分级 | 复杂 | 中等 | 简单 |
|项目重要性 | | | |
|--------|------|------|------|
|重要建设项目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
|较重要建设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一般建设项目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
  3.4.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3-2. 3.4.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3-3. 3.5 对线状及大区域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作为评估的重点。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570页的框图。

  5.技术要求

  5.1 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5.1.1 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在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5.1.2 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5.1.3 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5.1.4 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表3-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
| 复 杂 | 中 等 | 简 单 |
|---------------|--------------|--------------|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
|---------------|--------------|--------------|
|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 |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 | |
| |一。 |一。 |
|---------------|--------------|--------------|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 |
|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 |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 |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 |
|良。 |性质较差。 |好。 |
|---------------|--------------|--------------|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
|---------------|--------------|--------------|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 |
|活动强烈。 |程活动较强烈。 |程活动一般。 |
-----------------------------------------------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表3-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
|项目类型 | 项目类别 |
|-----|------------------------------------|
|重要建设 | 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 |
| |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 |
|项 目 |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
|-----|------------------------------------|
|较 重 要| 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 |
|建设项目 |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
|-----|------------------------------------|
|一般建设 | 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 |
|项 目 |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
--------------------------------------------
  5.1.5 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他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5.1.6 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预防及防治措施。对评估区不均匀沉降应作为重点进行评价。

  5.2 二级评估应将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影响或危害以及建设项目是否会诱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应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预测评价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灾害类型及危险性。对评估区内重大地质灾害应参照一级评估要求进行评价。

  5.3 三级评估可以从简,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潜在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初步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害以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的影响。

   工作程序框图
--------
|接受评估委托|
--------

---------------
|建设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
---------------

--------------
↓ ↓
-------------- ----------
|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 ----------
| |
--------------

---------------
|划分评价级别、确定评价范围|
---------------

--------
|地质灾害调查|
--------

-----------------
|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

-------------
↓ ↓
------ ------
|现状评估| |预测评估|
------ ------
| |
-------------

------
|综合评估|
------

------
|防治措施|
------

-------
|结论与建议|
-------

----------
|提交报告或说明书|
----------
  6.危险性评估

  6.1 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分级见表6-1. 6.2 现状评估是指对已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稳定状态、危害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价;对稳定性或危险性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作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

  表6-1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
| 确定要素| | | |
| | 稳定状态 | 危害对象 | 损失情况 |
|危险性分级 | | | |
|------|--------|---------|------|
| 危险性大 | 差 |城镇及主体建筑物 | 大 |
|------|--------|---------|------|
|危险性中等 | 中等 |有居民及主体建筑物| 中 |
|------|--------|---------|------|
| 危险性小 | 好 |无居民及主体建筑物| 小 |
----------------------------------
  6.3 预测评估是指对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依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预测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灾害的范围、危害。

  6.4 综合评估的任务是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情况,采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对土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防治诱发地质灾害或另选场地的建议。

  7.成果提交

  7.1 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7.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内容。

  a.征地地点及范围

  b.项目类型及平面布置图

  c.评价工作级别的确定

  d.地质环境条件

  e.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

  f.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g.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h.综合评估与防治措施

  i.结论与建议

  7.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的内容参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而定。

  原发文作废,以此文件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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